國家排污許可證業務辦理告知書 發布日期:2020-03-13 10:02
根據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、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(2019年版)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《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》等要求,為加快推進我鎮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,2020年要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。經核查,貴單位需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,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: 一、實施時限 ?。ㄒ唬┕潭ㄎ廴驹辞謇碚D類 屬于2017-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(包括計算機、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等行業,詳見附件1)的現有排污單位; 完成期限:2020年4月30日。 ?。ǘ?020年實施排污許可管理類 除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類外,納入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(2019年版)》(詳見附件2)的現有排污單位; 完成期限:2020年9月30日。 ?。ㄈ┬陆ㄅ盼蹎挝粦斣趩由a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,或進行排污登記。 二、辦理程序 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(網址http://permit.mee.gov.cn/,以下簡稱“國家平臺”)進行注冊,然后根據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(2019年版)》判斷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、簡化管理還是登記管理單位。 ?。ㄒ唬τ趯嵭信盼墼S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,在國家平臺填報和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,并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國家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。核發部門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。 ?。ǘτ趯嵭械怯浌芾淼呐盼蹎挝?,在國家平臺填報申請登記,填報完成后系統將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,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報送一份至我分局審批股備案。 三、法律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,應依法持證、按證排污。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。 四、其他事項 2019年8月13日起,我省已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。持有“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”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,或進行排污登記。 特此告知